①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②从非保税区进入综保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③经综保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
④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⑤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⑥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