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通过政企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来实现权责利的再分配,政府赋予经营者很大的经营权,并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
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通过企业主管部门与经营之间的一对一谈判确定企业所有权的分配;
二是经营者一旦获授权,便可独立行使决策权;
三是尽管出于激励的考虑,经营者也通过职代会和工会赋予职工某些权利,但经营者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企业善意取得分配中仍处于支配地位;
四是有企业主管部门充当经营者的监督者以保护国有产权;
五是政府监督经营者的主要手段是任免经营者和参与或干预企业的重大决策。
国有企业即使进行股份制改革之后,企业的治理结构仍然具有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特征。
这种企业治理结构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一是对企业经营者只有激励没有相应的约束和惩罚手段;
二是只有单向权威没有多边制约;
三是个人决策、集体负责的后果是企业内部没有真正的风险承担者;
四是信息资源及衍生的决策和监督资源的浪费,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