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
A.任何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时,都有权提起诉讼;
B.必须以不服选民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处理决定不服为前提;
C.起诉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起。
(2)管辖。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
A.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B.审理时应当传唤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及有关公民;
C.按法定步骤进行;
D.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判决书的送达。
A.必须在选举进行之日以前作出判决并送达委员会、起诉人,还应通知有关公民;
B.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或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