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申请迁址用电地址,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消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址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址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的,新装用电无需按新装办理,但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4)迁址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的,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用电,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的规定处理外,私自迁新址用电,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的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