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由农机事故当事人或与农机事故相关者、知情人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报案。可直接、电话或委托他人报案。农机监理机关经规定的记录和审批程序,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农机事故一经立案,农机监理机关就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和现场取证,并询问和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进行有关技术鉴定,全面搜集事故起因、经过、后果等可证明事故发生全过程的相关证据。
(3)认定事故责任。依据证据依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认定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下达《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需给予治安处罚处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调解事故经济损害赔偿。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农机事故损害经济赔偿争议进行调解。事故当事各方都同意农机监理机关调解结论的,由农机监理机关制作《农机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有一方以上不同意的,则制作《农机事故经济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事故当事各方。
(5)处罚违章者。依法对农机事故中的违章者进行行政处罚。
(6)结案。由农机监理机关制作农机事故结案书,整理保存各种文书、资料,并按规定上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