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债务人从破产宣告时起成为破产人;破产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表现为破产人不得擅离职守,须协助法院和清算组进行工作,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破产诉讼,须亲自参加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对属本*企业的财产失去管理权和处分权,全部财产都要交给清算组管理、处分;破产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从破产宣告时起由民事债权人转为破产债权人,民事债权随之也转变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的权利,都必须通过参加破产程序才能受到清偿;另外,破产宣告使债权现在化,即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
(3)破产宣告对其他关系人的效力。破产宣告后,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这些物品的管理权依法归属于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债务人不得擅自直接向破产人清偿,只能对清算组负责清偿债务,否则其清偿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