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
多级(多层次)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再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中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有其深刻的国情根据。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其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再次,也是特别重要的是,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