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多选题)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已还清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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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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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人有()情形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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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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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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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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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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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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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独立董事(理事)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单选题)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累计()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拟任人,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