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了《证券法》第55条所列的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这些情况包括: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经交易所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期后仍未披露的。
实践中,为了给投资者必要的预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后,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相关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标注“ST”,并且实行5%的日涨跌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