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