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率先提出来的,当时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并很快得到普遍的承认。对动产物权则是根据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的理论或“动产无固定场所”的理论,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这主要是由于在当时动产的种类还不是很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也较小,因而允许作为属地主权管辖的例外。
(2)到了19世纪,“动产附骨”理论已遭到许多学者的非议。他们认为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的所有人的住所时常有变,购买人或债权人很难知道所有人住所在什么地方,即使知道其住所,也难以了解其住所地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倒不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易为当事人所掌握。况且,倘若对物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究应适用其中哪一方的住所地法,也不好确定。还有些学者指出,由于物与法律之间,除了空间位置的联系,不存在其他更强的联系,而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是符合尊重物之所在地国领土主权的国际法原则的。拉沛尔甚至认为,物之所在地法不仅应为所有国家所尊重,而且还应适用于所有的财产。显而易见,物权虽是一种对世权,但要对它行使保护,则只有其所在地法提供的保护,才是最有力的保护。此外,物权往往需要登记或注册,而要登记或注册,也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才能进行。还有学者认为,在国际经济迅速发展、国际买卖十分发达的时代,仍固守动产随人原则会妨碍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在国际贸易十分频繁的时代,一个人的动产往往遍及数国,并涉及这许多国家的经济活动,动产所在地国也不愿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支配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因此,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在立法上,规定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之下的国家居多数。于是,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也得到推广,成为一项基本的冲突法原则。
(简答题)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单选题)
率先提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
(简答题)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单选题)
()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单选题)
对无体财产,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时,其物之所在地确定的总的原则是()
(简答题)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单选题)
一般而言,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有例外,下列动产中不属于“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的是?()
(多选题)
学者们用来论证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冲突原则的学说主要有()
(单选题)
在冲突规范“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中,其后一部分“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律术语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