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评级资料的局限性。证券评级所依据的主要是公司以前5年甚至10年的经济资料,这些历年的资料数据只能反映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不能完全作为判断其今日市场表现的依据。
(2)信用评级不代表投资者的偏好。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进行信用评级,不是以市场行情、投资人气为评判依据,所以即便被评为AAA级的证券也不表示它在市场上最为投资者追捧。
(3)信用评级对管理者的评价薄弱。信用评级对公司管理水平的评价,尤其是将这种评价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指标,则有相当的难度。
(4)信用评级的自身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大都出自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转变而成,与原部门有着种种千丝万缕的联系。二是信用评级体系缺乏权威性。至今我国还没有享有权威性的评级机构。三是信用评级功能尚未完全发挥。一般来讲,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要和利率联系在一起,而我国目前债券的发行都表现为整齐划一的利率水平,债券信用评级对发行价格或发行成本不发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