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道德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主要是体现社会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原则。愿望的道德是指善行、美德和人类力量的充分实现。义务的道德是禁止性的;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
法律的内在道德归纳为八个方面,具体内容是:
第一,法律规则的普遍性。
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公布。
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第四,法律必须明确,为人们所能容易理解。
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
第六,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第七,法律规则应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八,法律的规定与实施必须相一致。
富勒将这八条称之为“法治原则”,或者是“实现法治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