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权利一和义务的合法方式与必要条件,对于维护实体正义,具有积极意义。公正的法律程序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设计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克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从而保证法律运作的结果客观公正。
(2)公正的程序,本身也体现了正义。通过让当事人参与法律运作的过程,不但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而且使其更容易认可法律运作的结果。由于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为直观,因此也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在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公民培养讲程序的法律思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实体与程序并重,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