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作时间制度既有标准工作日制度,又有标准工作周制度,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作日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但缺乏灵活性。因此,立法上同时规定标准工作周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以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B、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立法上的这种规定,在尊重企业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的基础上,强调国家宏观调控,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C、标准工作日制度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其他的工时制度,但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