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张某,男,38岁,初中文化程度,因故意杀人罪被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报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某交付甲市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公安机关通知该省检察机关派员到场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死刑的命令第九日执行,在执行前张某揭发同监室李某盗窃5000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死刑。
该案件中死刑执行的程序中存在这哪些程序违法?
正确答案
(2)死刑立即执行应当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在该案件中应当交付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死刑立即执行应当通知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在该案件中应当通知甲市检察机关监督。(4)执行机关应当在收到执行死刑命令后七日内执行。
(5)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之一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本案中张某揭发同监室李某盗窃5000元的犯罪事实不属于重大犯罪事实,不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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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某,男,20周岁。某日酒后,张某指责其同事刘某不够朋友,引起争吵,在两人争吵推搡之中,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匕首,朝刘某胸部猛刺几刀,致刘某当场死亡,张某杀人后回家睡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致刘某死亡的故意属于犯罪构成中的()。
(简答题)
被告人李林,男,35岁,2008年5月,李林因故意杀人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较轻,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进行二审,经不开庭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维持原判。李林在服刑期间,因与同监室服刑人员王一发生口角并将其打成重伤。经监狱进行侦查,认为李林涉嫌故意犯罪,报请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涉嫌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核准执行死刑,并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令,签发后10日交付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简答题)
被告人李林,男,35岁,2008年5月,李林因故意杀人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较轻,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进行二审,经不开庭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维持原判。李林在服刑期间,因与同监室服刑人员王一发生口角并将其打成重伤。经监狱进行侦查,认为李林涉嫌故意犯罪,报请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涉嫌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核准执行死刑,并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令,签发后10日交付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简答题)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简答题)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单选题)
因故意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案件,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是()
(简答题)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简答题)
张某今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取回彩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