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支付价款5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这部分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50万元,A公司2007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万元。
A损失50
B收益50
C收益30
D损失30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A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00万股作为可出售金融资产,每股支付价款5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这部分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50万元,A公司2007年12月31日应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万元。
(单选题)
A公司于2007年4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100万股作为可出售金融资产,每股支付货款5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元),另支付相关费用8万元,A公司可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单选题)
A公司于2007年4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支付价款5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元),另支付相关费用8万元,A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的账价值为()万元。
(简答题)
账务处理题:A公司于2007年1月2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4年期、票面年利率为4%、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010年1月l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92.77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A公司购入后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5%。假定按年计提利息。 要求:编制A公司从2007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上述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单选题)
A公司于2008年1月2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为3年期、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010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1011.67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A公司购入后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6%。2008年12月31日,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万元。
(简答题)
某跨国公司于2003年5月10日从欧洲货币市场筹措了一笔5年期的5000万美元的间接银团贷款,承担期是6个月(5月10日至11月10日止)并规定从贷款协议签订日后一个月开始支付承担费,承担费费率为0.25%.该跨国公司提取了2000万美元,7月11日提取500万美元,8月8日提取7000万美元.承担期结束日前尚有800万美元未提取,并自动注销.试计算该公司累计应付承担费金额.
(简答题)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简答题)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简答题)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