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拔除术的适应证是相对的,在决定拔除一颗牙齿前,应当仔细地考虑这颗牙齿的功能和生理意义,因为拔除一个并非必须拔除的牙齿意味着不必要的局部组织毁坏和牙齿功能丧失。常见的拔牙适应证如下:
(1)牙体病。由龋病造成的牙体广泛缺损、残根、残冠,不能再经牙髓治疗修复牙冠缺损者,是牙拔除的主要原因。如牙周病及根周情况良好可考虑保留牙根,作根管治疗。
(2)根尖病。包括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切除或牙再植术等保留的根尖病。
(3)晚期牙周病。
(4)外伤。外伤导致根折或冠根斜折而不能用桩冠修复者,应予拔除;前牙外伤而牙根折断部位在牙颈部以下过多或冠根斜折及骨折线上无法保留的牙。
(5)错位牙和移位牙。影响功能或引起创伤及疾病的移位错位牙。
(6)阻生牙。反复引起冠周炎或引起邻牙龋坏的阻生牙。
(7)多生牙。影响美观,位置不正或引起创伤及疾病的多生牙。
(8)治疗需要。因正畸需要或义齿修复需要拔除的牙;位于肿瘤放射区为预防发生并发症而需要拔除的牙。
(9)乳牙。影响恒牙正常替换的滞留乳牙。
(10)病灶牙。当患牙为局部疾患,如间隙感染、骨髓炎、颌骨囊肿等的致病原因时;或疑为某些全身疾患,如风湿病、肾炎、眼病等的致病原因时,可予以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