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充是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对各种神权学说进行了批判,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对“天刑”论的批判是十分出色的。
(1)王充继承了荀子“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否定有意志的天的存在,认为天是自然物体而不是神,世间万物都是由物质性的“元气”构成的,因而,人世间的变化不是天有意识安排的,从而从理论上摧毁了“天刑”论的基础。
(2)批判天有赏善罚恶能力的“天造谴告”说。他认为,日食、月食、地震、雷雨等,都是自然现象,有它们自己的规律;它们的出现,同社会、政治没有关系,由此可见,发生灾异现象绝不是什么上天的“谴告”。
(3)批判“用刑非时则寒,施赏违节则温”的时令说。王充认为,人间的刑赏同气候的寒温毫不相干,“寒温,天地气节,非人所为”。
(4)批判“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的祸福说。王充认为,祸福说是统治者为适应自己的政治需要而编造出来的,完全是“虚而无验”的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