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莱甫等机会,进行台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由非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简答题)
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