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申报。所有排污者于每年1月1日~15日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履行申报登记注册手续。排污者申报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二)新、改、扩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不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在投产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变更申报。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前,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并在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
(四)建筑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