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司法卷三
(多选题)

赵东于2009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中投保人身保险30年期10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2011年6月10日赵东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7月10日仍未交付。8月5日外出时遇车祸身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赵东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仍应按已交付保险费占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B因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

C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考查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从8月11日开始中止。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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