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
(1)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认识的。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基本阶段构成的,认识论在其中起着指导作用。
(2)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
其一是要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的客观性。
其二是要认识到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的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
(3)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
(4)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