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的萌芽:赫西俄德的《工作与时日》中,以神话的形式表达了一种朦胧的思想,即自然的法与由人所制定的法之间的对立。
自然法概念的前身:“逻各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
自然法思想产生:有的智者将自然与法律习俗对立起来,力图建立符合自然的新的法律习俗,将自然臵于法律和习俗之上。
自然法思想成为完整理论:自然法是支配宇宙和人的“理性”,是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自然法与人的本性是一致的,服从自然法就是服从自己的本性,自然法成为政治理论进步的有力杠杆。
自然法思想进一步发展: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先于成文法或国家颁布的法律而存在,是正义的根源,是人类法律的基础,是“正确的规则”或“最高的理性”。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是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衡量人类立法和人类行为的准绳,人类由自然法而联接为一个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