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国会对宗教问题立法,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律;
(2)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3)未经房主许可,军队不得在和平时期进驻民房,战时除非经法律程序亦不得自行占用;
(4)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的权利;
(5)无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取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私有财产如无公平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6)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要求当地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有权获悉被控罪名和理由、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律师协助辩护;
(7)一般情况下,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联邦法院不得重审;
(8)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和可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与残酷、逾常的刑罚;
(9)本宪法为列举的人民所拥有的权利不得受到否认和轻视;
(10)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行使、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