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称的“境内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制:从2007年8月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可以卖给银行,也可以自己保留。在此之前,我国实行强制结汇制,境内机构的所有外汇收入都必须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经批准的限额内保留一部分。这里所称的“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3、外汇支出售汇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使用的外汇,持有效凭证、合同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不需要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境内机构依据出口收汇核销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