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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1年12月2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黄豆粕,交易条件CIF(洛杉矶),总价值27945.24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中国A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该批货物于2002年3月22日装载于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永安号”船舶上,并于3月25号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气恶劣,船舶不慎触礁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美国B公司闻讯,欲通知开证行花旗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为什么?

正确答案

承运人不应承担贷损,承运人无过失。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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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一级田纳西大米2000吨,每吨500美元CIF深圳,2001年12月9日至21日装船。”美国乙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收电后立即装船。”根据上述函电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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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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