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当准确认定“法定最高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法定最高刑,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条款或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在确定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当按照以下四种情况办理:
①在一个条文中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
②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
③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分三种情况进行:
①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指犯罪成立之日。
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指是连续犯和继续犯。
③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所谓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所谓时效延长,指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