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受到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中央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其监管目标可以概括为“高增长,低通胀”。而资本充足率要求是由银监会制定的,银监会唯一的目标,就是控制银行业的系统风险。“保持经济增长”和“控制系统风险”这两个本应统一起来的监管目标,却由相互独立的政府机构分别执行。监管机构并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监管重复和监管弱化问题。
(2)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不合理。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行政规章所占比例过大,法律层次和效率低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中相互之间都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很多银行监管规章过于局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上,而没有从提高监管质量的角度出发。
2.立法上存在空白。监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滞后性的影响,加之当前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观上就出现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带。我国银行立创监管法律制度中,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够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市场的准入制度存在缺陷等。
3.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国没有专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没有主动退市相关法规。
4.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危机,这些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合作”却不尽人意。
5.银行业监管协调效率低、信息不畅,法律约束力不强。
(简答题)
如何评价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怎样看待现行的监管法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