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为保证实体法实施,法院渐形成一套“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分的完整的审判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是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二是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即案件须由某种特定人才能起诉,否则拒不受理。
三是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四是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每种程序都有法定提起程式,诸如诉状格式,内容等。
五是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六是一事不再理,即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再起诉和受理。
七是不告不理,即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得进行审理。
八是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九是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即上诉第三审的理由,不是因为判决不适用法律的规则,或者适用不当,第三审法院拒不受理。
(简答题)
简述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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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
(多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
(简答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一告九不理”的审判制度。
(填空题)
南京国民政府《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规定,经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的“危害民国”案件,法院可径行判决,且不得()。
(单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为()。
(填空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分()、分则两编。
(简答题)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填空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单选题)
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历史约法》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