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宪法以民主性为核心内容,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根源:即取决于雅典工商业较高的发展水平、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斗争的开展和雅典奴隶大大多于自由人的实际。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表现:
(1)在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
(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享有广泛的职权;
(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
(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
(1)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者极其有限,具有阶级局限性;
(2)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可以得到一定的津贴,但参与人数也极其有限;
(3)公民虽有权提出议案和参加表决,但复杂的立法程序无法使民众真正行使权利;
(4)担任公职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使公民参政机会实质上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