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
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
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
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6)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