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共同点
1、两者都属于物的担保,因此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2、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都包括以下两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
3、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都不能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是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债权人都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且担保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债权人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拍卖、买卖,且都需要与抵押人、出质人先达成协议,协议不成,都可以请求法院出面变卖或拍卖。
6、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7、银行均要对担保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对贷款额与担保财产价值之间的比率确定一个适当的限额,而且在担保财产价值发生变化时,银行业需要采取类似的措施。
(二)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区别
1、担保财产不同。抵押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质押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
2、财产的占有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担保财产不转移占有;而在质押担保中,担保财产的占有要转移给债权人,而且债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3、担保物权生效的程序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权或者是自登记时设立,或者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而质权设立的情形比较复杂,有的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动产质押),有的是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有权利凭证的债券质押),有的是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股权质押)。
(简答题)
论述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异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