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
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
“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 “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
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