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齿轮无断齿,齿面无裂纹或削落。
(2)点蚀面积不超过下列规定:
①点蚀区高度接近齿高的100%;
②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30%,长度占齿长的40%;
③点蚀区高度占齿高的70%,长度占齿长的10%。
(3)齿面出现的胶合区不超过齿高的1/3,齿长的1/2。
(4)齿厚磨损不超过下列规定:
①硬齿齿轮,截面磨损达硬化层的80%;
②软齿齿轮,齿厚磨损为原齿厚的15%;
③开式齿轮,齿轮磨损为原齿厚的25%。
(5)齿轮副啮合的接触班点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圆柱齿轮沿齿长不小于50%、沿齿高不小于40%;
②圆锥齿轮沿齿长、齿高均不小于50%;
③弧齿、锥齿轮沿齿长、齿高均不小于30%~50%;
④蜗轮沿齿长不小于35%、沿齿高不小于50%;
⑤圆柱齿轮副、蜗轮副接触班点的分布应在齿面中部,圆锥齿轮副应在齿面的中部并偏向小端。
(6)齿轮的磨损、点蚀、胶合及接触班点面积可以检修记录为依据进行检查,记录的有效期不超过规定检修间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