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仲裁机构也必须以此为受理依据的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不达成仲裁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4)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审理而更换仲裁员的制度。
(5)不公开审理制度。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等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指仲裁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二者相结合的制度。书面审理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不开庭审理的协议为前提条件。
(简答题)
论述仲裁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