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法院
相关法院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确定的,通过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公告程序
受理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0日
(3)权利人登记程序
登记者应证明与对方的法律关系和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可另行起诉,无正当理由未登记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参加推选代表人,但不影响其享有的实体权利
(4)推选或者商定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选定、法院与当事人商定、法院指定
(5)裁判的效力
裁判效力具有扩张性
裁判效力仅拘束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来说,裁判具有预决效力,可以裁定直接适用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已经作出的裁判,无须另行作出裁判。
(简答题)
简述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程序。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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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试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简答题)
简述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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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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