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一个权威性的说明。该条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根据这条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应的法律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都可以适用。除此之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
(简答题)
简述《国际法院规约》对国际法的渊源的具体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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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适用的法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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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以下属于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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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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