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多选题)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下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A核查债权
B监督管理人
C通过重整计划
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E通过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