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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3 个问题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买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几头骆驼是赃物,又以1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问题:

简答题
1

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乙与丙之间合同的标的物为赃物,依《民法通则》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甲、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丙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本案中,虽然丙取得骆驼时系出于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支付了对价,但因标的物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丙无法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骆驼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简答题
3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乙应当将所得价款返还给丙。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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