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景县刘某于2004年5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从事烟、酒、副食经营的个体营业执照。2004年10月,刘某购进了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经销,被景县工商局立案查处。经查证,刘某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该批白酒20件,以9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5件,获利150元。景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等合法要求,景县工商局随即对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县工商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处罚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错误。《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刘某是个体工商户,应被视为公民身份,景县工商局对刘某处以1000元罚款应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处罚存在错误。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厂名、厂址的,工商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景县工商局没有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没收尚未销售的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的处罚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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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陈某(男,25周岁)未婚,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县未婚女青年刘某(21周岁)。刘某一直患有重度精神病,并接受治疗服药,医院建议不适宜结婚。交往过程中,陈满发现刘某言语有些异常,但没有在意。2004年9月,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病情复发。刘某于2006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告陈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的判决。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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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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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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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4年12月,王某在一商场购买了一套“健宝”牌家具,于2006年1月发现家具出现裂缝,遂找到商场,商场以该家具超过三包期限为由,推脱责任。王某又与“健宝”牌家具生产企业联系,该企业经调查后,书面答复该套家具并非本企业生产,而是侵犯“健宝”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冒牌产品。为此,王某到县工商局申诉,要求该商场双倍赔偿。
(简答题)
2004年12月,王某在一商场购买了一套“健宝”牌家具,于2006年1月发现家具出现裂缝,遂找到商场,商场以该家具超过三包期限为由,推脱责任。王某又与“健宝”牌家具生产企业联系,该企业经调查后,书面答复该套家具并非本企业生产,而是侵犯“健宝”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冒牌产品。为此,王某到县工商局申诉,要求该商场双倍赔偿。
(单选题)
刘某于2002年7月刑满释放,回到自己的住所H省A市某区进行经商。2004年,刘某在上海认识波兰游人玛莎。二人恋爱一段后商议在中国结婚。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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