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历类考试大学法学
(简答题)

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除了存在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外,是否还存在于其他亲属关系中?

正确答案

是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另外,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应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简答题)

    父母未抚养子女,子女应否赡养、扶助父母?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 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是否成立?

    答案解析

  • (多选题)

    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答案解析

  • (单选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其中“子女”的含义()

    答案解析

  • (多选题)

    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子女的含义进行的解释属于()。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就能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答案解析

快考试在线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