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市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管理:
(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职工到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四)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五)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六)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被封存账户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为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