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12条对刑法溯及力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有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安装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果根据当时的刑法已经做出生效的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