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用红糖加工生产了1万盒、批号为“国药准字Z42020495”的假冒“午时茶颗粒”,分5次售出,得赃款5万余元,则()
A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C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甲某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而根据2001年经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案中的甲某用红糖加工假冒药品“午时茶颗粒”,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因此所生产的“午时茶颗粒”系假药。但是,刑法第141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也即只有在所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不特定的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方构成此罪。但是,本案中的甲某是用红糖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假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食用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的假药罪。
《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销售金额的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甲某生产的假药在本质上也是伪劣商品的一种,属于以假充真。而且由于其销售额也达到了法定的五万元以上,因此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这在刑法条文上也是有所体现的,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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