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收货人的填写,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人。
(2)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凡属信用证方式,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
(3)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可一一照办。
(4)来证和合同规定的单价含有“佣金”(Commission)的情况,在发票处理上应照样填写,不能以“折扣”字样代替。如来证和合同规定有“现金折扣”(Cash Discount)的字样,在发票上也应全名照列,不能只写“折扣”或“贸易折扣”(Trade Discount)等字样。
(5)如属信用证方式付款,发票的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按照银行惯例的解释,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商业发票。
(6)如信用证内规定“选港费”(Optional charges)、“港口拥挤费”(Port Congestion Charges)或“超额保费”(Additional Premium)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
(7)有的来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或称“证实发票”)、“货款已经收讫”(或称“收妥发票”),或加注有关出口企业国籍、原产地等证明文句,出口商应在不违背我国方针、政策和法令的情况下,酌情办理。
(简答题)
缮制商业发票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