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名中的标点、符号、数字、汉语拼音及外文字母均照录;起语法标点作用的空格应保留。
2、图书的章回数、卷数及戏剧的幕数是书名的组成部分。
3、书名前“钦定”、“新编”、“袖珍”等字样,均依原题著录。
4、凡著作集、专题汇编,书名前冠有原责任者名称,需照录。
5、多卷(册)图书的各个组成部分单独著录时,卷(册)次、顺序号等编次作为书名的组成部分,空一格。
6、文艺作品经改编后,体裁有改变时,以改编者为第一责任者,将原著者著录于附注项。
7、歌曲先著录作词者,后著录作曲者。
8、凡中国古代责任者以1911年为界(清以前),需在姓名前著录朝代名称,并加“()”。责任者时代断限一般以卒年为准。
9、僧人的著作,一般按照原题的法名著录,名前所冠“释”字,需加“()”。
10、责任者名称一般以原题著录,如原题名称不准确时,将考证所得著录于附注项。
11、外国个人责任者名称按原译汉语文著录,在其前注明国别,并加()。
(简答题)
著录中书名与责任者项应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