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简答题)
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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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格式合同的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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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论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内容。
(填空题)
在洛克的《政府论》和()《论法的精神》等著作中体现了分权制衡思想。
(填空题)
在洛克的《政府论》和孟德斯鸠的()等著作中体现了分权制衡思想。
(填空题)
在洛克的()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著作中体现了分权制衡思想。
(填空题)
在()的《政府论》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等著作中体现了分权制衡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