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质:20世纪初年以清政府为主体实施的预备立宪活动,是一个在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一场特殊的宪政活动。从清政府的本意来说,是不愿意实施宪政的,更不愿意皇权受到约束和限制。但是,面对内忧外患的形势和国内外立宪力量的强烈呼声,他们不得不做出让步,以预备立宪来应付时局,取悦列强,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压力、政治压力,遏制革命形势,以达到消除统治危机的目的。所以,预备立宪从其本质动机来说,是一场政治欺骗活动。立宪是不会损害皇室利益的。在这样动机下推出的各项立宪举措,其前提都是要保护皇室的利益、维护皇权统治的。
(2)影响与意义:应该看到,短短几年的预备立宪活动,在中国历史上仍然有其积极意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推出的系列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洲贵族与汉族权贵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在本来就矛盾交错的社会背景下引发了更多的社会混乱,加速了辛亥革命的发生,也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从另一个方面催生了新的民主共和政治制度的诞生。如官制改革中,地方督抚为自身利益坻制中央的控制、一再要求划分中央与地方行政权限,削弱王公大臣的权力;又如,在内阁人员酝酿产生的过程中,统治集团中的各种势力围绕权力的重新分配纷纷拉拢亲信你争我夺、冲突不断。其中既有改革与传统的对立和冲突,又有改革与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些都严重削弱了清朝统治集团的力量。
其次,“预备立宪”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机构,如资政院、谘议局等,却是封建政体的异体。尽管它们的活动都是在总督和朝廷的严密监视之下的,但是,它们的各项活动却是对清廷的巨大挑战,《速开国会案》反对九年预备立宪计划,矛头直指皇权权威;对军机大臣的弹劾,则直接针对朝廷的行政中枢。这些活动都是由君主政体过渡到近代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根深蒂固的专制政体。
再次,引进了西方国家的近代法律理念,传播了宪政文明。宪法、议会等第一次被引进中国的政治生活,皇帝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宪法赋予的,皇帝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这些观念在中国逐步传播的过程,也是中国人法律观念逐步改变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宪政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才,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创设r条件,也为我国近代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