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这种区际冲突法表现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形式。从成文法方面来看,一些多法域国家采取如下立法形式规定区际冲突法:以专门法典或专门法规的方式制定的区际冲突法,如波兰;将区际冲突法规范同国际私法规范合并规定在一个法律中,如瑞士;在民法典中对区际冲突法加以规定,如前苏联;在单行法规中就所涉问题规定专门的区际冲突法规范,如南斯拉夫。从不成文法方面看,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全国统一的不成文法区际冲突法都是存在的,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法院判例。
(2)各法域自有的区际冲突法。在多法域国家内,各法域自有的区际冲突法用于解决自己的法律和其他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上,许多多法域国家都是先产生各法域自有的区际冲突法,而后逐渐发展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如英国、南斯拉夫。但也有一些国家自始便有全国统一的冲突法或各州或省自有的冲突法。
(3)并不是每一个多法域国家都同时具有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和各法域自有的区际冲突法,有的国家只有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而其国内各法域并无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有的国家并无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其国内各法域各有自己的区际冲突法;而有的国家既有联邦级的区际冲突法,又有各州或省自己的区际冲突法。